|
|
|
|
|
02 工业用地上建住宅最好别买 |
| 【案例】前不久,王先生看中了市郊某工业园区内一栋独门独院“公寓式”小楼,价格低、环境好、距离市区又近,可一了解,此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房屋产权证是“办公用房产权证”,不能按揭贷款,还无法迁入户口。是买还是不买,王先生陷入了两难之中。 |
|
| 【分析】这种在工业园区内的、看似“公寓式住宅”,实为“公寓式办公房”的房屋,最好不要购买。第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严禁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除工业厂房、工业办公用房、工业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第二,虽然工业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办出办公用房的产权证,但和普通住宅产权证书完全两样,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此类房屋,日后将面临诸多问题,如:银行一般不予按揭贷款,无法公证、小孩上学,使用水、电、煤、暖气等配套将全部按照工业用房的标准缴纳,要比生活用房贵不少。 |
|
| 【提醒】购买商品住房土地用地性质不可忽视。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此类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满自动续期的权利。 |
|
|
|
|
|
|
|
|
| |
|
|
|
|
|
04 购买“合作房”、“联建房”要慎重 |
| 【案例】 贺女士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郊区附近一栋合作联建二手“别墅房”,此楼独门独院、价格便宜、环境好,很快贺女士就同“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可与卖主一接洽,才知此房卖主仅有一份当初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购房发票。 |
|
| 【分析】(1)购买“合作联建房”,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的联建房尤为注意,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如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违反规定擅自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3)该房屋是某开发商与村里合作开发联建,其性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殊形式。该村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未办理法定的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进行办理有关房屋权属方面的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提醒】通过“中介”购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若是后者,最好不要购买;购买二手房,还要查询卖方有无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若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张发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购买。 |
|
|
|
|
|
|
|
|
| |
|
|
|
|
|
06 购买“尾房”要留神 |
| 【案例】前不久,小王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开发商剩下的“尾房”,按规定的日期和开发商提供的有关手续到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可一了解,此套房早在一年前就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非要等抵押解除后,再办理产权证。 |
|
| 【分析】“尾房”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大类:一是“问题尾房”,如土地开发规划等必备手续不齐或未交开发土地出让金、户型不合理、朝向差、楼层差等有问题卖不出去的“尾房”;二是另有用途或留自用出租等没打算卖的“尾房”;三是楼盘手续等本身没有问题,但在营销开始阶段因多种原因没有获得市场认可而形成的“尾房”。碰到第一种类型手续不齐办不了产权证的“尾房”,房子再好、价格再低,也不要购买;户型、朝向、楼层不好,可以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再行定夺;第二、三种类型,只要价格合适,可以放心购买。 |
|
| 【提醒】(1)要重视尾房有关证件如手续信息的掌握,尾房的产权状况对购房人尤为重要,购买时首先要确定房子的销售手续和产权是否明晰;(2)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已被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样解除抵押;风险程度有多大,怎样确保解除抵押后能办到产权证;(3)如果拍卖尾房,应当弄清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已办理等。 |
|
|
|
|
|
|
|
|
| |
|
|
|
|
|
08 “合同、发票”房能否办产权 |
| 【案例】崔女士前不久开中了某中介提供的“二手房”,地段、户型、价格都不错,但此房只有合同、发票,崔女士不知此房能否办理产权证,不敢贸然购买而犹豫不决。 |
|
| 【分析】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般这种“合同发票”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房已同开发商签好买卖合同,并交完款入住,开发商已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备案,但购房者未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购房合同签证手续,并在合同落款处盖上房地产交易所合同签证公章或办了签证手续而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正》;另一种是开发商因项目手续不全或欠交土地出让金或集体上地未变性国有土地等手续而根本无法办理其登记备案手续。前一种似乎风险小一点,只要督促原房主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再行通过产权过户更名缴纳各种税费后转给崔女士名下即可;后一种风险就大一些,要么只有等开发商交齐土地出让金或变性为国有出让土地等全部手续并正式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再行购买;要么,开发商根本无法办理登记备案,购买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
| 【提醒】购买“二手房”最好购买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只要房地产交易所可以过户更名转让至自己名下,就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
|
|
|
|
|
|
|
|
| |
|
|
|
|
|
10 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换不得 |
| 【案例】杨先生去年通过申请摇号一套60多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因无钱购买,想把此房的“购买权”让给邻居,邻居再将自己的一套30平方米的旧房换给他,以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可一问,不仅不行,而且还有可能失去购买指标? |
|
| 【分析】这种擅自将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调换它房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房屋过户登记也是不可能进行的。(1)杨先生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根据杨先生的现行居住状况而给予的一种住房保障优惠,除了杨先生外,其他人无权享受这种“购买权”,因而,双方所换购行为有悖于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2)即使换购成功,其邻居也无法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名字过户到自己名下,只有在杨先生取到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过户更名;(3)杨先生购买经济适用房困难,可以放弃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另行申请廉租住房居住或通过贷款解决。 |
|
| 【提醒】经济适用房调换二手房其实质都是一种转让交易行为,经济适用房换给邻居是一种转让交易,邻居二手房给杨先生也是一种转让交易,国际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才是一种合法的转让行为,所有杨先生这种焕发行为要慎重,不能因无钱购买经济适用房而违反有关规定,最终可能为此失去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机会。 |
|
|
|
|
|
|
|
|
| |
|
|
|
|
|
12 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慎买 |
| 【案例】去年5月,王先生从某工程队购买了一套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二手房”,卖方承诺可以办理产权证,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6个月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等证,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买方名下”。可一年过去了,卖方迟迟办不了房屋产权证。为此,王先生同卖方争持不下。 |
|
| 【分析】(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让转让;(2)《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3)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发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当的责任。 |
|
| 【提醒】(1)购买“二手房”时,应当仔细查实卖方的房屋产权状况,必要时,可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手房科查询,只要取得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才能购买;(2)若此“二手房”非要购买的,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办不了产权”怎么办的具体责任以及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等。 |
|
|
|
|
|
|
|
|
| |
|
|
|
|
|
14 房屋产权证和登记薄是确认权利人的法律凭证 |
| 【案例】申老先生是一位归国华侨,想在大连定居,有人说,买房不一定要产权证,也有人说,买房必须办产权证,为此,申老先生想了解一下房屋产权证究竟有哪些法律效力? |
|
| 【分析】(1)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规定:购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即产权证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具体体现;(2)《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薄是经过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登记薄上登记后发给权利人的物权证明;(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法律对依法登记的房屋的法律保护体现为:确认产权,当房屋受到损坏时恢复原样,排除居住和使用方面的妨碍,赔偿他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 |
|
| 【提醒】《房屋所有权证》和登记薄是购房合法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证明和凭证,购房时一定要购买能及时办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式颁发的、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刷的《房屋所有权证》。 |
|
|
|
|
|
|
|
|
| |
|
|
|
|
|
16 “产权证”办不下来有原因 |
| 【案例】贺先生前几天在南关岭区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时,开发商说“可以办理产权证”,可一晃三年过去了,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每次找开发商时,开发商都说“是政府有关部门不给办”而打发。找了许多部门一问才知,此房屋所占土地是集体土地,尚未变性补交土地出让金,贺先生后悔不已。 |
|
| 【分析】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是每一个购房者的合法行为和合法权益。近几年在产权证的办理上,绝大多数都是属于开发商的原因而办不了,开发商在解释产权证发放进度为何一再拖延时,一个常见的借口就是政府有关部门不给办。其实,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主管部门是位于五一广场的大连市房屋交易所),房屋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凡权属清晰、产权清楚、项目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一般都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会拖延也不会拖着不办。而往往造成房屋产权迟迟办不下来的原因很可能是开发商那里,比如项目开发手续不健全,土地没有变性为国有出让土地,欠缴土地出让金,项目多建、超建、程序有问题等等。 |
|
| 【提醒】(1)购买新建商品房一定要看开发商有无《商人房预(销)许可证》、有无在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2)购买二手房,要查看有无《房屋所有权证》。 |
|
|
|
|
|
|
|
|
| |
|
|
|
17 没有预(销)售许可证产权证办不了 |
| 【案例】前年才女士在南关岭买了一套期房,直到今年4月份才交房,眼看半年快过去了,可房屋所有权证书迟迟办不下来,每次找开发商都以“快了,再等等”、“有关部门不给办”等借口来打发。房子办不了产权证,孩子上学成问题,暖气费单位又不给,才女士一家为此生活十分不爽,后悔买了办不了产权证的房屋。 |
|
| 【分析】(1)“商品住房”办不了产权证的原因一般有:土地是集体土地,没有变性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是划拨土地没有变为国有出让土地或土地出让金未交、少交、欠交;土地房屋开发手续“五证”不全,开发违反规定条件、超建、多建等等。(2)才女士购买的房屋迟迟办不了产权证,其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开发商那里出了问题。(3)房屋产权证办理发放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登记机关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机关在对房屋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存在所谓“房产不满内不给办” 的问题。 |
|
| 【提醒】(1)购房前,要查询开发商有无此楼盘的预(销)售许可证,有了此证,表明此楼盘已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五证”,没有预(销)售许可证,最好不要购买;(2)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并且反面还要看你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在许可证销售的楼盘范围内,防止开发商超建或多建房屋办不了产权证;(3)实在没把握可到大连房地产交易所网上查询所购楼盘是否已登记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20 层高“缩水” |
| 【案例】 小丁同开发商签订了一套预售商品住宅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9米。交房后,经测量实际是2.65米,小丁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时,却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赔偿责任而作罢。 |
|
| 【分析】 近年来,房屋层高“缩水”现象日趋严重,成为购房人投诉的一个重点。从房地产法律上讲,商品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有的合同往往对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或不明确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也不可能要求开发商将房屋层高恢复成约定的高度。但购房人没有约定开发商赔偿具体金额,法律只能从合理性角度出发,酌情确定一个赔偿额,而这种数额一般不会高。 |
|
| 【提醒】 购房人在预售合同中对房屋层高要明确约定层高数字和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赔偿方法、违约金额,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22 配套“缩水” |
| 【案例】去年,外地人叶女士从媒体上看到某小区介绍,小区内有高档会所、有室内泳池、有专业品牌店、有大型体育场等配套设施,于是买下两套房,打算日后同女儿一同来此居住。不料,搬到小区后,叶女士发现,“会所”仅仅是一间会议室,游泳池三年以后再建、停车位每3户才有一个。大呼上当,但也无可奈何。 |
|
| 【分析】 大多数外地到大连买房的购房人,看中大连的居住、环境好、小区配套齐,生活舒适方便。会所、游泳池等配套设施不是小区开发的必备设施,有的往往是开发商吸引购房人注意的一个手段,大多数购房人都喜欢配套齐全的小区,但个别开发商不能兑现原先的全部承诺,小区配套不齐等问题时有发生,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只关注房屋,而忽视了约定的会所等配套条款,导致入住后,纠纷不断。 |
|
| 【提醒】 购房人在签预售合同时,把有关会所、游泳池等配套设施相关的条款明确地一一约定进合同,特别是会所、车位、交付时间、所有权归属、服务功能、交费等一一约定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数额。 |
|
|
|
|
|
|
|
|
| |
|
|
|
23 开发商拖延交房 |
| 【案例】 小江于去年2月购买了一套期房,计划今年春节结婚,当时开发商许诺去年10月交房,可到今年2月开发商还交不了房。因购房合同中忽视了交房期限,更没有到期不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小江既感到气愤又无奈,婚期也只得延后了。 |
|
| 【分析】 开发商拖延商品房交房时间,小江苦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期限和违约责任,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没有办法。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付给买房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江的例子说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明交房期限和到期不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多么的重要。 |
|
| 【提醒】 (1)购房者可以根据最新出台的商品房销售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明确约定交房期限及到期不交房的违约责任;(2)将违约金定在每天千分之一,让开发商承担更多的违约责任;(3)约定交房之前开发商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相关的全部资料,如“两书五证”,让购房者有足够的时间判断房屋的质量和合法性,以便尽快顺利的办好房屋所有权证。 |
|
|
|
|
|
|
|
|
|
|